校内制度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5-28 点击数: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重要事项

报备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院重要事项监督机制,优化监督流程,增强监督的政治性、精准性、协同性、有效性,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促进“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决策民主科学、执行规范高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范围主要包括:巡视、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上级专项检查反馈整改情况;涉及学院安全稳定重大事件、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要信访矛盾的化解;干部、人事选任调整;人员招聘;教师职称评聘;招生录取;“三公经费”支出;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财务预算、决算;因公出国(境)事项;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优秀个人评选推荐;院级及以上各类奖助学金评比发放;其他需要报备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学院对重要事项实行事前报备与事后报告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学院建立“事前监督看决策,事中监督看规范,事后监督看成效,出现问题要问责”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规范权力运行为目标,以有效防控风险为核心,以报备报告监督为抓手的监督格局,切实把监督融入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

第五条 学院着力构建科学高效的自我监督与再监督工作机制。重要事项涉及的部门单位负有自我监督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负有第一责任人责任,所属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专责,不参与重要事项具体业务工作,主要依据重要事项报备内容,及时掌握主责部门单位自我监督执行情况,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并视具体情况采取调阅材料、现场监督、下发提醒函等方式,实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同时,要求部门单位在重要事项完成后做好事后报告工作,形成监督责任闭环。

第六条 学院重要事项报备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由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重要事项事前报备表》(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向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报备。报备时,项目负责人需手抄作出廉政承诺,涉及资金支出事项应由财务部进行审核。报备后一般不得随意改动,如有变动,需重新履行报备程序。

第七条 学院重要事项报备原则上在事项开始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决策研究前报备。如出现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审议的重要事项,以院长办公会议时间为准。

第八条 重要事项事前报备时间规定:

1.巡视、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上级专项检查反馈整改事项:确定整改责任部门单位后,由牵头责任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备,并附整改方案。

2.重大突发紧急事件和重要信访矛盾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第一时间进行口头报备,随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补充报备,并附相关进展情况。

3.干部、人事选任调整,人员招聘,教师职称评聘,招生录取(包括单独招生),“三公经费”支出,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等事项:开始实施后由项目责任部门单位5个工作日内报备,并附实施方案或费用支出明细等。

4.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事项: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后或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决策研究前5个工作日内报备。

5.财务预算事项:预算方案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并附预算明细。若年中调整预算,在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前5个工作日内报备,并附调整预算明细。

6.因公出国(境)事项:事项开始推进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并附因公出国(境)方案。

7.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优秀个人评选推荐、院级及以上各类奖助学金评比发放事项:事项开始实施后5个工作日报备,并附工作方案。

8.其他需要报备报告的事项视具体情况在学院会议决策前5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九条 事后报告由项目责任部门单位认真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重要事项事后报告表》(附件2),并附相关纸质材料,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向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报告时,涉及资金使用、资产管理事项的应由财务部进行审核。

第十条 学院重要事项报告原则上在重要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一条 重要事项事后报告时间:

1.巡视、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上级专项检查反馈整改事项: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并附完成整改情况报告。

2.重大突发紧急事件和重要信访矛盾事项:处置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

3.干部、人事选任调整,人员招聘,教师职称评聘事项: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报告(内容包括开展情况、公示情况及有无教职工或校外人员反映问题或异常情况等)。

4.招生录取事项:每年招生录取(包括单独招生)结束后两周内由学生工作部报告,并附情况总结(内容包括组织考试情况;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遵守招生纪律情况;有无师生员工或校外人员反映问题或异常情况;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等。)

5.“三公经费”支出事项:按学期报告,每学期末(寒暑期前一周内)由办公室报告本学期“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6.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事项:包括学院内外科研项目等情况,按学期报告,每学期末(寒暑期前一周内)由科研服务中心报告本学期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7.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货物、工程采购在项目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内容包括货物、工程采购中标价格、中标企业情况,合同运行情况,验收情况等),并附招标采购部门工程竣工验收、货物验收单复印件等。服务采购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内容包括中标价格、中标企业情况等),并附服务合同复印件。

8.财务决算:在决算批复后5个工作日报告,并附决算明细。

9.因公出国(境)事项:回国后一周内报告,并附出访情况材料。

10.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优秀个人评选推荐事项、院级及以上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发放事项:评选推荐或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内容包括开展情况、有无师生员工反映问题或异常情况等)。

11.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视具体情况在事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 学院30万元以下(不包括3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由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向所属党总支报备报告,并严格按照学院相关审批程序规范开展,接受所属党总支监督。各党总支要强化廉政提醒,并就报备报告相关资料建档保存,每半年(每年寒假、暑期放假前一周内)向学院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汇总报告一次。如在报备报告工作中发现任何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重要事项事前报备表》和《山西药科职业学院重要事项事后报告表》各一式两份,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和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各存一份。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将同一事项的事前报备和事后报告表、资料同卷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其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市场准入、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凡推荐代表学院的采购人代表外出参与招标采购评审,由所属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或联系的纪委委员对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并形成记录。因公出国(境)期间要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学院《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各项规定,列出廉政风险点并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涉及违反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的问题以及对事项实施结果影响较大的问题,需及时报告学院纪检监察机构,不得隐瞒。项目进展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擅作主张。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明各项纪律,自觉加强对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监督和提醒,有效提升自我监督质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全体师生的日常监督作用,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推动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第十七条 对不认真执行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实施办法导致出现的迟报、漏报、瞒报或不报等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提醒约谈、通报批评直至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对不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试行)》(晋药院纪字20228)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药科职业学院重要事项事前报备

2.山西药科职业学院重要事项事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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