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国家奖助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3-11 点击数: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国家奖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国家奖助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以下简称《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级的其他相关资助政策与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国家奖助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等四项国家资助。具体资助资金和资助名额,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最终由省级向学院下达或省级审核通过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学院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资助名额按照省级下拨给学院名额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资助名额按照省级下拨给学院名额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名额按照省级下拨给学院名额执行。资助档次、资助标准、人数占比等可随国家发布的资助保障类学生人数而变化。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照符合国家资助政策条件的、经上级审核通过的、学院实际退役士兵人数执行。

(四)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院统一管理、监督和执行,涉及学生资助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在资金和名额分配时,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及其成员部门,要及时协调、相互配合、联动工作,做好省级下达资金和人数情况的预算和支付、资助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与执行情况的监督、学生学籍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资助评审及资助档案等工作,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合规、科学、合理、有序开展。

在收到上级拨付资金后,按照国家和省级政策与要求,及时向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和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院涉及学生资助工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学年的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学院有权停发、缓发、追回奖励资助资金。

第九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国家或省级政策变化,将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晋药院学字〔2017〕2号)、《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晋药院学字〔2017〕2号)、《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晋药院学字〔2017〕2号)、《山西药科职业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晋药院学字〔2018〕24号)、《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晋药院学字〔2018〕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3.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4.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附件1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 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院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年8000元。

第三条 学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由学院资助领导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承担,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协助评审、报送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国家奖学金资金收付、管理等工作;教务部负责学生学籍审核等工作。评审依据为评审依据为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本专科学生国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函〔2019〕105号)。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条件下,参评人可按照以下条件顺序择优评选:参评学年曾获得院级以上荣誉表彰者优先(含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赛和其他文体赛事);在校期间获得院级荣誉多者优先(荣誉表彰以学院表彰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不含通报表扬之类,不含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等资助类);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参评学年获得过学院校内奖学金且学业成绩均分90分(含90分)以上,单科无不及格,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系、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三)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

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评审时间与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审。

(二)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三)根据申请学生的在校表现,班级进行民主评选,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推荐表(见附件1-1)提交所在系。

(四)各系在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推荐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2)、学生获奖材料等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统一审核,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组审定。

(六)学院将评审结果上报山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

奖学金后,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

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附件:1.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表

        2.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 

附件1-1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班级

职务

学业成绩/名次

第四学期

第三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一学期

备注

填写学习成绩均分

综合素质测评名次

第四学期

第三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一学期

备注

填写格式为第几名次/班级人数

获奖情况

时间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班级意见

 

 

辅导员: 年 月 日

系意见

 

 

 

系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1.奖项按照时间倒叙排列。2.此表交纸质表和电子稿。3.附学生获奖资料。

  

附件1-2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

时间

专业

学制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 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名次/总人数)

主要获奖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字)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理由

(100字)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院

(系)

意

见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2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院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学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由学院资助领导组全面负责,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宣传、协助评审、报送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收付、管理等工作;教务部负责学生学籍审核等工作。评审依据为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条件下,参评人可按照以下条件顺序择优评选:参评学年曾获得院级以上荣誉表彰者优先(含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赛和其他文体赛事);在校期间获得院级荣誉多者优先(荣誉表彰以学院表彰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不含通报表扬之类,不含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等资助类);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者优先;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属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学业均分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均分为班级排名的前30%,单科无不及格;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评选时间和基本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二) 每年9月30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根据申请学生的在校表现,班级进行民主评选,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交所在系。

(四)各系在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生获奖材料等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并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组审定。

(六)学院将评审结果上报山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奖学生,并将奖励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励志学金资格,取消违纪当学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学院有权停发、缓发、追回奖励资金:

(一)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奖励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四)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者。

 

附件: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2-1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院全日制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三条 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由学院资助领导组全面负责,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宣传、协助评审、报送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国家助学金资金收付、管理等工作;教务部负责学生学籍审核等工作。评审依据为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划分为3档,具体档次和资助人数占比为: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占省级下拨给学院名额的20%;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占省级下拨给学院名额的60%;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600元、占省级下拨给学院名额的20%。资助档次、资助标准、人数占比等可随国家发布的资助保障类学生人数而变化。

第七条 评选时间和基本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二) 每年9月30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根据申请学生的在校表现,班级进行民主评选,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交所在系。

(四)各系在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资料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获得资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组审定。

(六)学院将评审结果上报山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后,及时向学生发放。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资格,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学院有权停发、缓发、追回资助资金:

(一)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四)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附件: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3-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资助依据为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学院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应征报名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见附件1)一式两份。

(二) 学院财务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学费标准、资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家长。

(四)入伍学生家长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原件、复印件送至学生工作部,入伍通知书原件审验后返还学生家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五)学生工作部在收到学生《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贷款合同和一次性还款计划书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学院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院的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学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基本流程如下:

学生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见附件2)一式两份,持本人《申请表Ⅱ》、退役证原件到应征地有关部门审核盖章。

盖章后,将《申请表Ⅱ》、退役证原件与复印件报送学院学生工作部。

由学院财务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对《申请表Ⅱ》中学生的资助资格、学费标准、资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资助中心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院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统计,上报学院,审议通过后报送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经省级、部级审核通过后,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一次性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四条 各系应于每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之后,及时开展对退役复学、退役入学学生的情况了解,要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并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 各系要针对退役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学生较好地融入学院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第十六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院依规定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七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院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院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八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九条 财务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由退役学生所属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与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和《入伍通知书》的发放工作由入伍学生所属的兵役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  本细则在执行中,若有国家或省级政策变化,将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件4-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附件4-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请类型

(二选一)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学号

院系

专业

班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是 □否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第一学年

学费(元)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第三学年

学费(元)

第四学年

学费(元)

第五学年

学费(元)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

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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